① 输入参数
📦 货物招标
🛠 服务招标
🏗 工程招标
✏️ 自定义费率表(可直接编辑,适用于地方或合同约定费率)
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。最后一档"以上"的费率对超出部分适用。修改后结果实时更新。
| 分段上限(万元) | 货物(%) | 服务(%) | 工程(%) |
|---|
招标代理服务费(应收取金额)
—
—基准价(封顶前)
—折后价
—封顶 / 保底
② 计算明细(差额定率累进)
每一档区间单独计算后相加,这就是"差额定率累进法"。
| 档次 | 费率 | 计费金额(万元) | 本档费用(元) |
|---|
③ 多标段 / 分标段汇总
分标段招标的,各标段按其中标金额分别累进计算、自动汇总,金额输入实时重算。按发改价格〔2011〕534号:一次招标项目收费达到最高限额(货物350万 / 服务300万 / 工程450万)时,总费用按限额计取,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分摊到各标段(下方自动完成分摊)。
标段合计(按当前标准 · 折扣 · 保底)
¥ 0.00
④ 当前标准费率表
| 中标金额(万元) | 货物招标 | 服务招标 | 工程招标 |
|---|
⑤ 全国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
以下为全国通用的收费依据脉络,各地招标文件、采购公告中引用的"代理费标准"绝大多数源于此。
📜 一、政策脉络:从政府指导价到市场调节价
- 计价格〔2002〕1980号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2003年1月1日起执行):确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,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,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,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%;实行"谁委托谁付费"。
- 发改办价格〔2003〕857号: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执行问题。
- 发改价格〔2011〕534号《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:调整1980号文部分收费标准,增加中标金额档次、降低5亿元以上项目费率,并设置最高限额——货物招标350万元、服务招标300万元、工程招标450万元;5亿元以下仍执行1980号文标准。同时明确"按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,但不含工程量清单、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"。
- 发改价格〔2015〕299号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》(2015年3月1日起):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,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,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- 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1号令:1980号文、857号文等文件被废止。
👉 结论:招标代理费目前已无国家强制收费标准。但实践中,大量招标文件、采购公告仍自愿约定参照1980号文(及534号文调整后)标准,并在此基础上约定下浮率。因此本计算器以该标准为默认基准,同时提供江苏(2024年)、内蒙古(2022年)两套省级/自治区级指导标准供参考。
🏦 二、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则(财库〔2018〕2号)
- 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库〔2018〕2号)第十五条: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支付,也可由采购人支付;由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支付的,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;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,原则上由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支付。
-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,并随中标、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(含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)。
- 代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,由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。
📍 三、各地实际做法(下浮率与保底价参考)
各地普遍在基准费率上叠加下浮(折扣)和最低收费两项约定,以下是公开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真实做法(供参考,非统一规定):
- 江苏省:政府采购协会《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》(苏政采协〔2024〕20号)给出省级指导费率,最低收费5000元/项目(部分项目另设1500元、3000元);不少项目要求报价区间为基准费率的30%~80%。
- 广东省:多个采购公告按1980/534号10档费率(含5亿元以上0.035%、10亿元以上0.008%等),并设最低收费(如7500元)。
- 安徽省:常见按基准费率收取,最低 4000元;也有公开收费标准按10档全表执行。
- 浙江省:部分单位要求不超过标准费率的 90%,单个项目最低 4000元,重新招标不增加费用。
- 重庆市:有单位约定中标金额20万元以下 3000元包干;20万~200万元按基准100%;200万元以上按基准 90% 计取。
- 四川省:常见下浮 10%~52% 不等,并设"不足5000元按5000元/4800元收取"的保底条款。
- 内蒙古: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》(内工建协〔2022〕34号)给出自治区级指导费率——工程/货物/服务分列,500万元以下分别为1.2% / 1.5% / 1.5%;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20%;最低收费1万元(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收取)。自治区内项目在此基础上下浮已成常态,如包头某项目按基准的 88.3% 计取;并明确"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"。
💡 实际计费时,请以招标(采购)文件、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标准、折扣率、最低收费为准。
⚖️ 四、计费与支付实务要点
- 计费基数:一般为中标(成交)金额;部分项目以采购预算(最高限价)为基数,两者可能不同,需按文件约定。
-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,1980号文规定可按规定标准的 30% 计收。
- 上下浮动:1980号文时期允许在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%;2015年放开后由双方协商。
- 不含内容:按标准计算的费用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收费基准价,不含工程量清单、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。
- 废标/流标:是否退还或重新收取,依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文件约定。
- 专家评审费:一般不包含在代理服务费内,多由采购人另行支付。